综艺类电视节目与晚会类电视节目作品性初探
摘要:近年来我国围绕电视节目所产生的法律纠纷频发,同时我国目前所实行的《著作权法》,取消了1990年着作权法中“电视、录像节目”用语,将动态摄像的作品描述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这也使得对于不同类型的电视节目的作品性质的定性以及相关权利界定存在诸多疑问。本文旨在探讨综艺类电视节目与晚会类电视节目作品性质,从而帮助未来司法部门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提供借鉴意义。
关键词:综艺节目;晚会节目;《著作权法》;作品与制品
目录:
- 节目作品与制品的认定
- 电视节目的权利构成与权利实现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本站原创发布。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未征得本站同意时,禁止复制、盗用、采集、发布本站内容到任何网站、书籍等各类媒体平台。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我们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