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行政改革的深入,政府对于社会主义行政问责的问题越来越凸显,一方面是基于公民对政府产生信任危机的国际环境,另一方面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民主意识的不断加强,现实的发展呼唤着理论的繁荣,尤其是近几年,社会突发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频频发生,对行政问责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三鹿问题奶粉”“双汇瘦肉精”“水泥核桃”,“染色馒头”等食品安全问题,近几年时常的频发,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稳定[1]。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后,随后就引发全国性的行政问责风暴,这使我们有足够的理由深入思考食品安全中的行政问责问题。这次的行政问责风暴,大批官员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被免职。
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行政问责法制建设还存在一些缺陷。针对这些缺陷和问题,本文主要针对食品行政问责制的一些问题进行阐述,并以此为契机提出一些可供参考的借鉴。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 食品 问题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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