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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财产及婚姻制度的影响
人与人的亲缘关系有两种一种是血亲关系,一种是姻亲关系。血亲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一种亲缘关系。姻亲关系是基于结婚而产生的亲缘关系,姻亲关系是血亲关系产生的基础。
婚姻关系是社会关系网中最为基础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法是调整一定婚姻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是一定社会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出台,对夫妻财产认定的改动的力度大前所未有,这将对夫妻婚姻制度和财产制度产生重大影响。在夫妻婚姻制度方面解释的内容涉及婚姻无效须具备法定情形、亲子关系可以推定、监护人可代理诉请离婚、因生育问题可诉请离婚、自行达成离婚协议无效等;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基本制度,其解释的内容涉及婚内可分割财产、房屋归属因情况区别对待、婚内借款附条件成立、因过错导致离婚物权请求损害赔偿等。不可否认这次婚姻法的新解释在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和自由、平衡家庭成员利益关系的同时,也平衡家庭与社会的关系。当然,也还依然存在不足,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所以,本文以此为题,对婚姻法解释(三)的内容进行了分析,对其还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措施,希望对我国的民事审判和社会实践生活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 财产,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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