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弃罪的若干问题及法律完善
随着抚养关系呈现社会化的趋势,大量非家庭成员间的遗弃行为开始涌现,我国有关遗弃罪的现行立法开始显露出其不足。鉴于此,我国应该调整遗弃罪在刑法分则中的具体位置;对遗弃罪的抚养义务进行重新界定;扩大遗弃罪的主体范围,增加单位为遗弃罪主体;将遗弃罪的法定刑改为两档,增加结果加重犯的规定。
关键词:遗弃罪;现行立法;抚养义务
目录
前 言 1
一、遗弃罪的构成 1
二、遗弃罪的立法现状 2
(一)犯罪客体方面 2
(二)犯罪客观方面 2
1.行为人拒绝扶养 2
2.遗弃行为情节恶劣 3
三、传统刑法理论下遗弃罪面临的争议与困惑 4
(一)遗弃罪位置的改变引来的客体争议 4
(二)遗弃罪主体范围过小导致的争议与困惑 4
1.社会福利机构遗弃行为的定性争议 4
2.单位监护人遗弃行为的定性困惑 4
(三)遗弃罪的刑罚设置不合理引来的争议 5
四、对我国遗弃罪进行立法完善的建议 5
(一)调整遗弃罪在刑法分则中的具体位置 5
(二)对遗弃罪中的抚养义务进行重新界定 5
(三) 扩大遗弃罪的主体范围 6
(四)将遗弃罪的法定刑设定为两档,增加结果加重犯的规定 6
结 论 7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本站原创发布。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未征得本站同意时,禁止复制、盗用、采集、发布本站内容到任何网站、书籍等各类媒体平台。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我们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