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酌定减轻处罚权的适用经历了1979年《刑法》中的滥用和1997年《刑法》中的萎缩两个极端,立法上的不成熟是这两种偏差的主要原因。应对其加以修订,以发挥其柔化罪刑法定原则、激活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刑罚个别化等积极价值。从实体上看,“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不应成为适用这一制度的前提条件,对“案件的特殊情况”应作广义理解;从程序上看,现行核准条件过于严苛,宜改为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核准。
【关键词】刑法改革 酌定减轻 处罚权
目录:
一、问题的缘起
二、酌定减轻处罚权的发展脉络和适用情况
三、酌定减轻处罚权的价值体现
四、酌定减轻处罚权的实体条件
五、酌定减轻处罚权的程序条件
六、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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