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警察因病猝然残疾的认定
摘要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人民警察工作任务繁重、社会责任大,具有突发性强,紧急性,并且经常处于高度应激、超负荷工作状态,导致职业压力大,身心健康状况堪忧,因公伤亡、病残率高,警察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其职业风险要远远高于社会上其他行业,因此,其身心健康需要立法和实践中给予充分的保证。在实践中,人民警察因病猝死致残的现象时有发生,然而,这一现象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给予合理的认定。因此出现了人民警察在工作期间,如果因病猝死可以评定为因公牺牲,因病没有导致猝死,导致致残了就不能评定为因公致残,不能享有《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关于人民警察因公致残抚恤优待,而属于警察个人的问题,依靠其个人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有关机关不承认存在因病猝然致残的现象,他们的观点认为警察只有在工作期间因突发性疾病,猝然导致工作程序紊乱致肢体残疾,才符合因公致残的评定标准。这些对《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认识存在极大的误解,因病致残应该包括在疾病的前提下间接导致伤残,同时还包括疾病本身导致的一些的的伤残;因病致残不仅包括导致可见的肢体残疾,还包括听力、视力、语言、肢体、智力、器官、心理残疾等等。以上的误解对依法充分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有着重大的损害。
关键词:警察 因病致残 伤残评定 抚恤优待
目录
前言……………………………………………………………………………………1
- 案情回顾
- 各方意见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个人观点
三、人民警察职业风险之身体和精神
结语…………………………………………………………………………………32
注释………………………………………………………………………………… 33
参考文献34
致谢………………… ………………………………………………………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