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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 《解释》因受传统的法理观念和保守的经济价值观的影响,部分赔偿标准严重失衡,已不适应客观需求。 4
二 《解释》所规定的关于“命价”、“工酬”和“养老”等基本项目的赔偿标准有失公平,不够人性化,已影响到绝大多数人的群体利益。 4
(一)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突现出“同命不同价”的现实。 4
(二)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显见“同工不同酬”的差别 6
(三)对成年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采取跳跃式和极端化的方式,直接将暂未达到被抚养年龄的未来的老年人应享有的实体权利进行深埋 7
三 “就高不就低”原则的运用,是当前司法审判实践中平衡赔偿标准失公的变通办法和有效举措 8
结语 8
论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
【摘要】 本文从微观领域择要评述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项目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列举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相关规范和案例,剖析其适用标准时所暴露出的合法性与公平性不能兼容的现状;揭示了形成这种状况的思想根源主要是传统的法理观念和保守的经济价值观严重制约着立法技术的改进;肯定了目前司法实践中针对热点问题所采取的“就高不就低”原则的变通做法,并借此提出笔者的建议,期于立法技术的提高,使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逐步趋于公平合理和人性化。
[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就高不就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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