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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当前我国的商标法在具体制度设计中,三大功能存在重大缺陷,导致现实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公正判决和恶意的注册以及商标的假冒仿冒,商标权人,竞争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很好的法律保障,不能公平竞争,归根结底,就是利益平衡的机制设计的失误而导致的商标权人、消费者和竞争者的利益没有得到合理的区分,破坏了商标法应当构建的平衡。笔者建议重新对划分商标法三大主体利益的平衡机制做出合理的设计,并把新的利益平衡机制贯彻到各种具体制度中,把商标法的功能重新构建。
关键词:商标法;利益平衡;混淆;显著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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