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嘱自由与限制
一、遗嘱自由的内容
(一)选择遗嘱的方式自由
1.遗嘱的五种方式
- 遗嘱五种方式的效力比较
(二)确定遗嘱的内容自由
1.确定接受主体自由
2.确定接受方法和数额自由
3.确定接受要求自由
(三)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
1.变更和撤销遗嘱方式的自由
2.公证遗嘱可撤销性
二、我国遗嘱自由制度的具体阐述
三、遗嘱自由的限制
四、我国遗嘱自由制度存在的缺陷
五、完善遗嘱自由制度的构想
摘要: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遗嘱自由原则是罗马法所确立的重要的继承法原则,体现出法律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彻底保护和对意思自治的尊重,并为现代各国立法所采用。然而,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有限制的,遗嘱自由作为继承法确立的一项原则和制度,也不是绝对的,所以各国立法又都对遗嘱自由进行了必要限制。我国继承立法对遗嘱自由限制过少,经常出现一些遗嘱人将个人全部遗产遗赠给某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而引发纠纷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做法也不统一。本文试就我国遗嘱自由原则进行分析,同时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提出完善对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构想,以期能够促进我国继承立法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遗嘱自由 继承 必留份 特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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