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机构民间化的制度改革
内容摘要
仲裁制度作为国内外解决民商事或经济纠纷的有效方式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获得了国内外的普遍欢迎和认可。它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民间第三者(双方选择的专业人士或者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和裁断,并可由法院强制执行其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其中仲裁机构的民间化作为仲裁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也在仲裁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被保留了下来,这一民间化的特征也是仲裁区别与法院审判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的《仲裁法》也吸收借鉴了这一国际惯例,确认了仲裁机构的民间性,将仲裁机构定位为独立于政府系统之外民间性社会组织,规定其“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促使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摆脱行政干预。然而在仲裁机构实际的运作中却存在着仲裁体制行政化、仲裁程序诉讼化等特征,致使仲裁机构的行政性特征依然存在,极大阻碍了我国仲裁制度现代化发展的脚步。
因此,为促进我国的仲裁事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就必须充分认识仲裁机构民间性重要作用,更新观念,摒弃仲裁的行政化与诉讼化的色彩,充分贯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妥善协调仲裁权与司法权、仲裁机构与法院的关系,增强仲裁程序的灵活性、便捷性,使仲裁真正发挥其处理民商事纠纷的作用。就此,应建立我国仲裁机构民间化的制度模式,以保证我国仲裁民间化的实现。
关键词:仲裁机构 行政化 民间化
目录
一、我国仲裁机构发展历史与现状
二、我国仲裁机构发展中存在的行政化问题
三、我国仲裁机构民间化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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