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摘要:举证责任倒置是基于举证责任而存在的一项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为了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我国行政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的行政诉讼中行政责任的分配制度,即行政责任倒置的制度。举证责任倒置是行政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最主要区别所在。本文首先对我国举证责任倒置的基本理论进行了研究,对国外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我国关于举证责任的基本学说做了浅显的了解。行政责任倒置可以说是我国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个突出成就,保证了我国行政诉讼中公平的实现。但我国实践中仍有不少无法将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进行区分的现象,为此笔者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对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一般理论进行了总结,并具体列出了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区别。最后,笔者对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应用做了探讨。
关键字: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保障机制 举证责任倒置缺陷 举证责任倒置的完善
目录:
一、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概述
二、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比较
三、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具体适用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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